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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安慰闺蜜,女孩却被追债24万,这种欠条有法律效益吗?

0次浏览 | 2022-10-25 12:46:30 更新
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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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今天就让小编为各位分析一下写借条安慰闺蜜,女孩却被追债24万,这种欠条有法律效益吗?这里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常州女孩小周的闺蜜小徐心情不好求安慰,说给她写个借条就好了。于是,小周先后写下24万元的借条,没想到被小徐追债了。小徐威胁小周说,如果不给钱就让她吃官司,小周担心坐牢,陆续给了小徐8万存款后,又去借高利贷。直到贷款公司人员找上门逼债,小周的父母这才知道借条的事。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那这种欠条具有法律效益吗?

详细内容

  • 01

    首先,要分清借条和欠条的两个概念,这两种是不同的法律文书,代表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证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而欠条是一方在欠款、欠物时写给另一方的凭证性文书。

    这两种文书形成的原因也有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可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本案中小周给小徐出具的是借条并非欠条,这一点需要明确。

    第二,常州女孩小周的闺蜜小徐心情不好求安慰,说给她写个借条就好了。于是,小周先后写下24万元的借条,没想到被小徐追债了。那么,小周书写的借条

    是否生效呢?结论是并未生效。

    第三,借条其实是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是要物合同。因此借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本案中,紧紧有借条但并未实际提供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第三,小徐威胁小周说,如果不给钱就让她吃官司。这就涉嫌敲诈勒索,小周担心坐牢,陆续给了小徐8万存款后,又去借高利贷。直到贷款公司人员找上门逼债,可以认定勒索已经成功。敲诈勒索是指利用暴力或非暴力要挟强迫他人交付财务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达到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02

    仅有借条的存在不一定就意味着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还需履行实际的出借义务,即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如果小周的闺蜜在提供借条的同时也能证明自己确实借出去过24万元(比如转账记录等证据),则借贷关系成立,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则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此外,如果小周否认自己真实借过这24万元并且最好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比如证明确实是为了安慰闺蜜出具的借条而没有发生过借贷关系,则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只凭一张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存在的话很难打赢官司。根据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的观点,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本案来说,根据媒体的的报道,小周说当时是为了安慰小徐心情不好,才写的借条,实际未发生任何金钱往来。但小徐威胁她,称如不给钱就去法院起诉她,让她吃官司。小周担心自己真被告到法院,然后去坐牢,于是从1月份开始,就陆陆续续给小徐钱。这里可以看到小周主张自己没有真实借钱,所谓的还钱也只是担心坐牢,根据前面所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即小周的闺蜜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 03

    闺蜜求安慰让女孩小周写下24万的借条,然后威胁小周如果不还钱就去法院告她,让她坐牢,我们认为这属于典型的欺诈、坑队友,应当予以谴责,由于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借条尚未生效,女孩小周无需还钱,对于所还的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闺蜜小徐应当返还。

    大家都知道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意味着没有转款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给付24万借款事实的证据,这个借条就没有生效。本案当中,女孩小周与闺蜜小徐之间虽然签订了借条,但是小周主观上是为了安慰闺蜜,事实上并没有打算借款的意思表示,闺蜜小徐也没有给过小周24万元借款。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借条尚未生效,女孩小周无须还钱。

    从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我们发现女孩小周与其闺蜜小徐并没有金钱往来。小徐是否具有出借24万的能力?小徐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出借24万元的事实?如果女孩小周所说属实的话,我们认为闺蜜小徐属于典型的欺诈,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女孩小周因被欺诈向闺蜜小徐所还的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小徐应当返还给小周,并赔偿小周相应的损失。

    对于女孩小徐的遭遇,并非偶然,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建议大家以后多看看类似的典型案例,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对于借钱、做担保人这样的事,千万要警惕,否则很容易被坏人利用,上当受骗。

  • 04

        这新闻到底是不是真的啊?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新闻的真实性到底有多少?

      假如这是真的,我强调“假如”这新闻说的是真的。那这24万可能是不用还的。民法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如果新闻属实,那小徐持借条要求闺蜜小周还实际不存在的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那这个借条就是无效的,不用偿还。

      但是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到底有多大呢?恕我直言,我真的很难相信一个已经成年的女孩会为了所谓的“安慰心情不好的闺蜜”,去写下24万的欠条。闺蜜心情不好,写给她24万的欠条心情就好了?这是什么道理?说真的,这不让人起疑心都难。

     所以这件事情我建议由警方来调查事实的真相。如果小周所说属实,这事情已经超出民事范畴,已经是涉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这就不是小周小徐两人可以私下解决的事件了。如果调查结果出来,小周所说属实,那就是有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发生了,就是公诉案件了。如果小周撒谎,那这24万恐怕该还还是要还。

     总之一切看警方调查了。

  • 05

    那就看开始时你留下的证据了,不然吃亏的一定是你,文章中的小徐可以说是步步为营,一步一步诱使小周写欠条,那么法院总要查清是否小周真的借了小徐的钱,如果查不到那么法院还是会判小周还小徐的钱,小周在写写欠条之时就应该留有欠条无效的证据,在写欠条的时候,诱使小徐说出是因为心情不好而让小周写的!最好偷偷的录音录像,并且连日期都一起说出来!这样才能让法院判决无效!顺便说一句,这哪是闺蜜呀,这是包藏祸心的敌人啊!坑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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