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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四月五日。所以2021—2022年度青岛供暖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4月5日(个别供热公司或许有差异,请以自家供热公司为准)。

我国北方很多地方都比较冷了,所以相关部门便开始为市民安排供暖。不过,供暖时间每年每个地方多有不同,有的比较早,有的比较晚。2021—2022年度青岛供暖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4月5日(个别供热公司或许有差异,请以自家供热公司为准)。

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的,退还热费的20% ;
2、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高于14℃(含)的,退还热费的50%;
3、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4℃的,退还全额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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